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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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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心智慧公益发展中心

员工代表大会制度

按照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或者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并根据需要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二、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法人或者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三、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职工代表团(组)、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四、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确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的事项外,其他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企业工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五、中心工会组织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七日前向职工代表公开会议的议题。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代表提案的落实情况应当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六六、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审议通过重大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一般事项也可采用其他表决方式,但都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七、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健全职工代表大会的考核、检查、奖惩及档案管理制度。

八、中心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费用,由单位管理费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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