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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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文件杭州市滨江区心智慧公益发展中心
印章管理
(一) 总则
1.印章是中心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关系到中心正常的管理活动的开展,甚至影响到中心的生存和发展,为防止不必要事件的发生,维护中心的利益,制定本办法。
2.中心主任授权由办公室全面负责公司的印章管理工作,发放、回收印章,监督印章地保管和使用。
(二) 印章领取和保管
1.中心各类印章由专人依职权领取并保管。
2.印章必须由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3.中心建立印章管理簿,领取和归还印章情况需予以记录。
4. 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员工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员工持有中心印章,须办理归还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三) 印章使用
1. 中心各级人员需使用印章须如实填写印章使用事项,将其与所需印的文件一并逐级上报,经中心有关人员审核。
2. 经有关人员审核,并最终由具有该印章使用决定权的人员批准后方可交印章保管人盖章。
3. 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的方可盖章。
4. 在逐级审核过程中被否决的,该文件予以退回。
5. 中心主任对中心所有的印章的使用拥有绝对的决定权。
6. 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须依有关规定经法律顾问审核签字。
7. 财务人员依日常的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自行使用财务印章无须经上述程序。
8. 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中心办公场所,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填写印章使用单,载明事项,经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携带使用。
9. 公章的使用决定权归中心主任,其他各印章的使用决定权由中心主任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授权。
(四) 责任
1. 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公司办公室报告。
2. 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3.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