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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事后总结和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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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事后总结和评估制度
项目实施完成后,该项目的负责人应当在对项目的评估和总结基础之上,制定《项目总结报告》提交中心审核,财务部门应当对《项目总结报告》的财务部分进行审核后交秘书长审批存档。
内审有责任对项目档案建立情况进行检查。
有以下情况的,项目非正常中止处理:
1、未能根据按照项目计划书实施项目的。
2、未根据项目计划书、资金使用计划或预算,违规成违约使用资金的。
3、未按期完成项目计划,未征得本中心同意擅自发生重大变更的。
4、获得其他方对项目的资助而不告知本中心的。
5、未能如期向中心递交报告。
6、提交虚假内容的项目报告。
7、提交虚假内容的财务报告和原始单据。
8、拒绝配合财务审计。
9、项目活动质量异常低下,在中心组织的检查、审计中暴露了项目的较重大问题的。
10、未能提供配套资金或人力资源。
11、其他使项目不能实施的外在因素。
如本中心负责人在对项目进度及资金使用方面认为有重大问题,项目负责人进行调整,如效果依然不行,本中心有权改变预算资金拨付,缓拔或停止项目款。
在申报、管理和实施过程中,存在再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违反国家法规或本规定的行为视为违约,中心将依据协议的有关条款撤销或中止项目,并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拔款,追回项目资金及使用项目资金所有资产等,情况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项目实施与监测评估项目完成,实施项目,负责项目部门提供项目总结报告,监测项目/合作机构自我监测,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完成报告,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和付款申请,项目完成报告审核后存档,审核项目进展报告,批准后付款。
本制度解释权归杭州市滨江区心智慧公益发展中心。
本制度每年须进行回顾,全体员工参与讨论更新。
项目事后总结和评估制度37-3项目事后总结和评估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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